依法治校 以案释法

期次:第2091期       查看:23

  【实例举证】
    1.某市新闻网违规刊登涉密文件
    2015年2月,某市新闻网被发现违规刊登2份秘密级文件扫描件。经查,该新闻网系该市市委宣传部主办网站。2008年5月,时任网站负责人邹某,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宣传工作的批示精神,让网站记者彭某上传几篇稿件。彭某为营造宣传气氛,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2份秘密级文件扫描上传至新闻网,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彭某党内警告处分,对邹某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某县教育网刊登涉密文件
    2015年2月,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县教育网违规刊登1份秘密级文件扫描件。经查,1月2日,该县政府办值班室工作人员毛某收到1份秘密级文件,呈送给分管副县长徐某,徐某要求将该文件交给县安监局参阅并抓紧落实。当日,县安监局局长邵某安排办公室副主任刁某到县政府办领取文件。毛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遮去上述文件的文头和密级标志,复印后交给刁某。回到安监局,局长邵某让刁某将该文件复制39份,套上县安委办的文件头,下发到各乡镇及成员单位,后被县教育局有关人员扫描上传至门户网站,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毛某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刁某行政警告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

    【案例解析】
    上述案例违反《保密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十七条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刷、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